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重庆某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良,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后,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7866 元;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存在6 项严重违纪为由,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未申报配偶在门店租赁商铺,隐瞒利益关系,违反《公开透明协议》;
未按流程参与生鲜盘点;
指使员工虚报库存、虚增毛利;
明知虚假报销加班餐费仍审核通过;
通过他人账户违规报销聚餐费用;
其他违纪事项待核查。上诉人认为,任一行为均构成严重违纪,解除合法。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李某于 1999 年入职,2017 年任门店店长,离职前月平均工资20477 元;
上诉人于 2020 年 5 月以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仲裁委驳回李某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关于未申报利益关系:配偶仅为普通租赁,不属于协议约定的 “合作伙伴”,且不在店长管理职责范围,不构成违纪;
关于未参与盘点:李某系参加公司会议,并非无故缺席,且未予先行警告,直接辞退过重;
关于虚报库存:无证据证明李某指使虚报,亦无实际损失,不构成严重违纪;
关于餐费报销:无证据证明虚假,金额未达严重失职标准,责任不在店长;
关于账户报销:费用真实,仅为报销流程问题,处罚过重;
关于行政处罚:解除时未作为依据,且非李某直接责任,不能作为辞退理由。
综上,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因工资超过社平工资 3 倍,按封顶标准计算 21 年工龄,判决赔偿金817866 元。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无新证据。
上诉人主张的 6 项违纪事由,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达到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应予辞退的程度,解除行为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81786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