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漆良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一、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曾合伙经营酒吧及文化传媒项目,后因经营不善,双方协商一致:原告退伙,被告以出具欠条、借条方式承接原告投资款,将合伙清算款转为借
裁决书申请人:马某,汉族,住四川省某某市。委托代理人:漆良,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
原告:刘X,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原告:李XX,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吕XX,女,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