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申请人系某建筑工地务工人员,于2024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成都市锦江区某新建商品房住宅及配套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普工工作。双方签订《工程建设领域
原告:绵阳市XX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XX。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四川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四川XX律师。被告:XXXX公司
上诉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四川XX)【案件简介】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苟XX、北京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