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漆良律师代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6/04/03 咨询电话:1592882764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某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良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某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4 月 1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原告诉请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7000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5 年 2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97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1% 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7000 元;

  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2023 年 10 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应被告要求多次转账、购买黄金首饰及衣物等。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协议,确认尚欠款项并承诺分期归还,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


三、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彭某95000 元、律师费 7000 元、保全费 1041 元,共计103014 元;

  2. 上述款项分期支付:2025 年 5 月 28 日前支付 1808 元;2025 年 6 月至 2028 年 2 月每月 28 日前支付 3000 元;2028 年 3 月 28 日前支付 2233 元;

  3. 案件受理费 2384 元,减半收取 1192 元,由被告杨某承担,并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前支付给原告;

  4. 若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则须另行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5.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6.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7.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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